什麼是協調標準?

根據《歐盟第 1025/2012 號規章》,「協調標準」是指經認可的歐洲標準化機構依據歐盟委員會的要求所制定的歐盟(EU)標準,以支持歐盟協調立法的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標準在制定時通常並非針對特定法規,而是以較廣泛的適用性為設計原則。協調標準可分為兩類:

橫向標準:適用於廣泛的產品或產業。例如,EN ISO 13485:2016 適用於所有醫療器材。

縱向標準:適用於特定類型或類別的產品。例如,EN 455-3:2023 適用於特定類型的醫療手套。

本文將說明如何查找醫療器材的協調標準、哪些標準適用,以及如何解讀相關要求。

醫療器材協調標準的目的為何?

根據歐盟醫療器材法規 (EU) 2017/745 (MDR),製造商可使用協調標準,協助證明產品符合一般安全與性能要求(GSPR),以及品質管理或風險管理等其他法規要求。這些標準涵蓋的主題相當廣泛,包括管理系統、測試方法、滅菌程序,甚至軟體生命週期流程。

「最新技術水準」(state of the art)是指目前公認的最佳實務與技術,並不必然代表標準的最新版本。有時,舊版標準仍可能因其採用程度與適用性,而代表當前最佳實務並被視為符合最新技術水準。

 

協調標準僅適用於歐盟嗎?

協調標準無法在歐盟以外的國家直接執行,但瑞士、英國等部分國家會認可及/或採用這些標準。在這兩個國家,適用的協調標準由主管機關指定,並分別公布於《聯邦公報》或「指定標準清單」中;美國則有其自身的認可共識標準系統。

如何知道某項標準是否為協調標準?確認某項標準是否為協調標準,唯一的方法是查看該標準是否列載於《歐盟官方公報》(OJEU)。協調標準通常也會以「EN」作為前綴。

雖然 OJEU 提供協調標準清單,但不提供可購買的全文版本。您可向歐盟各國的國家標準化機構購買標準,例如德國的 DIN 或愛爾蘭的 NSAI。各機構的費用雖有差異,但標準內容大致相同,並可於所有歐盟會員國及歐洲經濟區(EEA)使用;英國指定的 EN 標準亦同,向任何歐盟國家標準化機構取得的版本皆可使用。

 

協調標準是否為強制性?

歐盟 MDR 第 8 條規範協調標準的使用。符合相關協調標準,可推定符合相應法規要求。不過,使用協調標準並非強制性。若製造商選擇透過其他程序或方法證明其符合 GSPR 及其他要求,則必須備妥合理的論證與明確的佐證文件。

 

如果有新版標準,但尚未統一,該怎麼辦?

標準會定期更新,但更新後的版本不會自動成為協調標準。新版發布後,製造商可選擇:

  • 繼續採用既有的協調版本
  • 導入新版標準

無論採取哪一種方式,都應審查最新版本並進行差距分析,以評估變更可能造成的影響,並記錄選擇特定版本的充分理由

 

協調標準有什麼差異?

雖然協調標準的核心內容通常與原始發布的標準版本相同,但主要有兩項差異:

  • 歐洲或國家前言:說明協調流程,並可能包含特定國家的補充資訊。
  • Z 附件:將標準條文對應至相關歐盟法規。例如,EN ISO 13485 的 Z 附件說明該標準如何對應歐盟 MDR 與歐盟 IVDR 中的品質管理系統(QMS)要求。部分標準亦包含「NZ 附件」,此為國家附件,用以說明該版本標準與發布國家法律間的差異。

 

ISO 標準的結構

國家/歐洲前言

協調標準的前言通常包含協調流程,以及核准或編寫該版本之委員會的相關資訊,也可能納入特定國家的額外要求。

引言

標準中的引言為選用內容,可提供背景資訊或說明,但不包含任何要求。

範圍

標準的範圍屬於必要內容,用以說明標準的功能與適用範圍,僅包含事實性陳述,不包含要求或建議。

附件

附件分為兩種類型:

  • 規範性附件(Normative Annexes):屬強制性內容,提供額外要求。
  • 資訊性附件(Informative Annexes):提供補充資訊與指引,是否採用可自行決定;但若決定不採用,建議說明理由。

附件用於呈現不適合置於正文中的資訊,並可在文件其他段落中加以引用。

用語

標準採用清楚、易於理解的語言撰寫,以利閱讀並避免誤解。ISO 標準通常會在開頭說明用語的解讀方式:

  • Shall(應):表示要求,必須遵守
  • Should(宜):表示建議
  • May(得):表示允許
  • Can(能):表示可能性或能力

 

醫療器材驗證的通用規範與協調標準有什麼不同?

通用規範(Common Specifications, CS)是歐盟 MDR 引入的用語,用以描述在沒有協調標準,或現有協調標準不足以涵蓋需求時,用來填補缺口的文件。與協調標準相同,CS 也可用於證明產品推定符合歐盟 MDR 的法規要求。

 

結論:有效運用醫療器材協調標準

醫療器材協調標準是歐盟法規遵循架構的重要基礎。雖然採用並非強制性,但它為製造商提供了一種強而有效的方法,可用以證明符合歐盟 MDR 與 IVDR 的基本要求。

了解如何辨識、取得及解讀這些標準,尤其是其結構、附件與法律關聯性,有助於企業從基本合規進一步建立穩健且具前瞻性的品質管理系統。無論是 EN ISO 13485 等橫向標準,或針對特定產品的縱向標準,依循協調標準調整作法,都能提升一致性、清晰度與法規信心;透過掌握更新並有效管理不同版本的轉換,企業可將標準從單純的合規清單,轉化為策略優勢。

協調標準更新:2026 年

歐盟委員會於 2026 年發布了兩項針對協調標準清單的重要更新:

委員會實施決定(EU)2026/193-2026 年 1 月 30 日

此決定將 12 項新標準納入清單,其中包括:

EN ISO 14155:2020/A11:2024(臨床試驗-優良臨床規範,GCP)

EN ISO 17665:2024(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EN ISO 10993-4:2017/A1:2025(生物學評估-血液相互作用)

EN ISO 14630:2024、EN ISO 21535:2024、EN ISO 21536:2024(非主動式外科植入物)

 

委員會實施決定(EU)2026/1231-2026 年 6 月

此決定進一步更新清單,納入 EN ISO 10993 系列的部分標準、EN ISO 15223-1:2021/A1:2025(符號),以及 EN IEC 60601-2-83(家用光照治療設備)等標準。

完整且最新的協調標準清單由歐盟委員會在《歐盟官方公報》(OJEU)上維護。截至 2026 年 1 月,在 277 項已提出要求的協調標準中,僅有 48 項完成公布,代表多數製造商仍處於無法直接取得「符合性推定」的領域。

實務上的意義是:製造商不能只仰賴標準是否已協調化作為法規遵循策略。在缺乏協調標準的情況下,了解如何證明符合一般安全與性能要求(GSPR),與掌握哪些標準已成為協調標準同樣重要。

常見問答集

歐盟 MDR 下的協調標準是否為強制性?

否。歐盟 MDR 第 8 條指出,符合協調標準可推定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但採用協調標準並非強制性。製造商可使用其他方法證明符合一般安全與性能要求(GSPR),前提是必須清楚記錄其採用替代方法的理由。

然而,若未採用協調標準,證明符合性的實務負擔將顯著提高。製造商必須提出明確證據,證明其替代方法可達到與協調標準相當的安全性與性能水準。

如何確認某項標準是否為歐盟 MDR 協調標準?

只有在其參考資料已刊載於《歐盟官方公報》(OJEU)時,該標準才屬於協調標準。歐盟採納的標準通常會以「EN」作為前綴。

歐盟委員會透過實施決定持續更新其網站上的協調標準整合清單,最近一次更新發布於 2026 年 1 月及 6 月。

協調標準與通用規範有何不同?

兩者皆可用於證明產品符合 MDR 的相關要求。協調標準由歐洲標準化組織(CEN/CENELEC)制定,採用後可取得符合性推定;通用規範(Common Specifications, CS)則是由歐盟委員會直接採納的技術文件,通常用於填補尚無適當協調標準的法規缺口。

不同於協調標準,若已有適用的通用規範,且沒有充分涵蓋相同要求的適當協調標準,則該通用規範為強制性要求。

若採用尚未協調的新版本標準,會怎樣?

您可以採用較新的版本,但將無法取得既有協調版本所提供的自動符合性推定。您必須將新舊版本進行差距分析並記錄,且清楚說明採用新版標準的理由,證明新版能維持或提升相同程度的安全性與性能。

這份論證將成為技術文件的一部分,並由您的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進行審查。

公告機構 (Notified Body) 如何在符合性評估中使用協調標準?

在審查技術文件時,協調標準是證明符合一般安全與性能要求(GSPR)的主要證據架構。評估人員不僅會確認製造商是否引用正確的標準,還會查核該標準是否已完整採用,包括所有規範性附件,以及技術文件中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所聲稱的符合性。

僅引用標準、卻未提供相應的實施證據,是 MDR 符合性評估中技術文件最常見的缺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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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an Nar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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