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禁止強迫性勞動已納入《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和多項其他歐盟立法措施中,但使用強迫性勞動所製造的產品仍在歐盟市場上流通。為了改正這種情況,歐盟機構正在研議討論禁止在歐盟市場上使用強迫性勞動製造的產品。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稽核和此標準如何幫助受影響的公司遵守法規。

根據 2021 年全球現代奴隸制估計,全球有 2,800 萬人陷入強迫勞動。這項研究由國際勞工組織(ILO)、Walk Free 和國際移民組織共同進行,指出 86% 的強迫勞動發生在私營部門。儘管性剝削佔很大一部分(23%),但大多數案件發生在全球產業供應鏈中。

許多產業部門都面臨供應鏈中強迫勞動的挑戰。因此,儘管採取了多項立法舉措,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仍然在歐洲市場上流通。這不僅從人權角度來看是有問題的,而且還會對努力在整個供應鏈中維護和保護人權的公司造成不公平競爭。

擬議的「歐盟關於禁止在聯盟市場上使用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的條例」,或簡稱為「歐盟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的基本概念很簡單:禁止任何涉及強迫勞動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該禁令旨在阻止使用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進入市場,並使當局能夠將涉及強迫勞動的產品從市場上撤下。

為了讓歐盟成員國能夠執行該禁令,它們將被要求指定主管機關。這些當局將採取基於風險的方法,以評估是否有充分理由懷疑產品涉及使用強迫勞動。如果他們確定存在確實的擔憂,他們將需要進一步調查,以對是否需要將產品撤出市場做出最終評估。

 

哪些對象會受到影響?

擬議的法規涵蓋歐盟市場上提供的所有產品,這意味著在歐盟生產的用於國內消費和出口的產品以及國外進口進來的商品。因此,它與任何欲將商品銷到歐盟市場的公司都有重要關係

鑑於擬議的法規對將產品推向市場的公司提出了供應鏈盡職調查要求,這也將對整個供應鏈中的公司產生間接但深遠的影響,特別是那些被認為面臨更高風險的行業和地區的公司。

如果產品 “在提取、收穫、生產或製造的任何階段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強迫性勞動,包括與產品相關的加工或勞力產出”,則該產品將被視為“通過強迫性勞動製成的產品,「無論在任何供應鏈裡的階段」(第 2 條 (e) 項)。

歐盟強迫性勞動產品禁令 - 預估生效時間

歐盟委員會於 2022 年 9 月 14 日提議禁止使用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歐洲議會於 2023 年 10 月通過了三方談判的立場。截至撰寫本文時(2023 年 12 月),歐洲理事會尚未表明其對於三方談判的立場。如果表達接受,該法規將在生效 24 個月後開始適用。

 

強迫性勞動禁令和企業永續盡職調查之間的關係

禁止強迫性勞動產品的提案發佈時間和企業永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 (CS3D) 幾乎是相近的。這兩項措施的共同目標是在保障整個全球供應鏈中相關的人權,並要求受影響的公司及早實施人權盡職調查。

然而,這兩者仍存在一些差異,也使得這兩項政策具有互補性:

  • CS3D 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額定義其範圍,而強迫性勞動產品禁令則針對產品端要求,無論該公司在市場的規模如何。
  • 儘管 CS3D 為受影響的公司規定了盡職調查要求,並使當局能夠對未能履行謹慎義務的公司採取制裁,但它並沒有授權當局調查特定產品並對它們實施禁令 ——這正是強迫性勞動禁令所要實施的。

如果公司自願或按照 CS3D 的要求實施了供應鏈盡職調查,相關機構在調查針對特定產品的強迫勞動指控時依據上述差異來做評估。

 

對於受影響的公司的要求:強迫性勞動方面的盡職調查

在對產品發起調查之前,主管機關將徵求將該產品推向市場的公司及其相關供應商的意見。特別是,他們將要求提供有關強迫性勞動盡職調查概念的資訊,並要求提供為識別、預防、減輕或終止強迫性勞動風險而採取的行動以及相關證據,更重要的是在為了補救強迫性勞動案件受到的影響而採取的後續行動(如果情況適用)。

公司需要在 30 個工作天內回覆當局的詢問(§ 4, 4)。鑑於時間緊迫,企業必須積極主動,建立符合企業永盡職調查指令 (CS3D) 以及國際框架和準則要求的人權盡職調查。

就強迫性勞動盡職調查、人權盡職調查和永續發展盡職調查之間的關係而言,這些術語基本上指的是同一概念,主題特異性程度逐漸降低。擬議的禁止強迫性勞動產品的歐盟法規將強迫性勞動盡職調查定義為「經濟經營者為實施強制性要求、自願準則、建議或做法而做出的努力,以識別、預防、減輕或終止在市場上使用強迫性勞動所進口或出口的產品「(§ 2, e)。

而顯而易見的可以確定的是,將強迫性勞動盡職調查視為人權和永續性盡職調查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一個單獨的結構,是更符合供應鏈人權調查現況的方案。

 

將稽核和認證納入強迫性勞動盡職調查

在擬議的歐盟強迫性勞動產品禁令法規並未列出具體公司必須採取的防止強迫性勞動的措施。相反的,它只點出了國際標準和準則,例如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以及經合組織負責任商業行為盡職調查指南

一般來說,盡職調查架構由五個基本面向組成:

  1. 政策聲明
  2. 風險識別
  3. 降低風險和預防措施
  4. 報告
  5. 解決相關投訴和補救

稽核和認證透過對公司對人權標準的承諾和遵守情況進行系統性和客觀的評估,在人權盡職調查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供應商和認證稽核在識別風險 (2) 及其緩解負面影響 (3) 這兩方面具有顯著功效

稽核和認證可以支援供應商的風險評估

對每個供應商進行稽核以檢查是否存在強迫勞動既不可行也不可取。相反,公司通常採取基於風險的方法,考慮國家風險指標和特定部門的風險指標。在此基礎上,可能會邀請供應商提供自我評估問卷和文件,用於計算供應商風險評分。這些問卷通常會詢問供應商持有哪些證書,擁有被國際核可且相關的證書的供應商將獲得較低的風險評級。

然而,需要被點出的一點是:大多數關於人權盡職調查的法規都沒有針對證書取得後的安全守則:例如公司和/或其供應商擁有第三方證書這一事實,並不能免除日後他們關心人權議題的義務。

第二個風險是,在某些實際面情況下,透過自我評估問卷來確定強迫性勞動的風險是不太理想也不太可行的。例如,在強迫性勞動盛行的供應鏈中,供應商的誠信會受到質疑,或者由於不同國家文化上根本的差異,供應商可能對強迫性勞動的涵蓋的定義有不同的理解。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進行現場稽核來補足供應商風險評估的區塊。

 

稽核和證書作為預防性行動行動與管控措施

然而,供應鏈盡職調查框架內的稽核更重要的貢獻是監測供應商是否遵守行為準則和人權標準,並糾正違規行為。稽核還可以起到預防措施的作用,透過定期訪問促進持續改進和供應商發展。最後,它們可用於衡量其他預防性措施和強迫性勞動盡職調查有不有效。

 

針對強迫性勞動的標準規範和提議

使用稽核和證書來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並監控供應商的公司需要確保稽核標準充分解決強迫性勞動問題。所有常見的社會責任標準和部門措施都是如此,例如 Sedex SMETA ,澳洲聯邦儲備銀行VAP , RSCI , 共同致力於永續發展, SA 8000 , FSSC 24000 , 還有更多。擬議的歐盟禁止使用強迫性勞動製造的產品的法規與國際勞工組織 (ILO) 1930 年《強迫勞動公約》(第 29 號)第 2 條中提出的強迫勞動定義一致,與上述其他標準和政策也是一樣的。

 

強迫性勞動的稽核方法

為了使審核員能夠發現強迫勞動的跡象,審核方法、持續時間、能力水準和衡量標準需要適當。由於強迫工人勞動屬於刑事犯罪,工廠會積極向審計人員隱瞞此情況。因此,社會責任審計員接受過培訓,以發現警報信號和風險指標,例如債役、鎖住身份證件、過度加班、恐嚇和威脅、剋扣工資等。ILO 可供下載這裡

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是審計是否需要以宣布、不宣布或在宣布的時間範圍內的不宣布的時間點(半宣布)進行。如果風險評估指出存在重大強迫勞動風險,則需要考慮對供應商進行突擊審核。

 

稽核上的限制:公部門主導的強迫性勞動

歐盟擬議的禁止使用強迫性勞動製造的產品禁令也涵蓋了國家及公部門單位所主導的強迫性勞動。研擬的條例將「國家當局施加的強迫勞動」定義為實在的「使用強迫性勞動」:

(i) 作為政治脅迫或教育的手段,或作為對持有或表達政治觀點或在意識形態上反對既定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的意見的懲罰;

(ii) 作為動員和使用勞動力以實現經濟發展的方法;

(iii) 作為勞動紀律的手段;

(iv) 作為參加罷工的懲罰;

v) 作為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的手段;

正如國際勞工組織 1957 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第 105 號)第 1 條所述; 「 (§ 2, b)

一當開始懷疑有國家主導的強制性勞動的情況時,公司需要仔細考慮是否有可能確保一個健全且獨立的稽核流程。在 DQS,我們認為光稽核是不足以診斷、預防和/或補救國家主導的強制性勞動。

在幫助企業進行人權稽核及降低合規風險上,DQS 是您最值得信賴的合作夥伴

禁止使用強迫性勞動製造的產品只是在更廣泛的全球人權倡議趨勢裡的一個面向,該倡議要求世界各地的公司實施強健的供應鏈盡職調查,涵蓋人權和環境保護。在任何時候,公司都需要能夠回應當局、客戶和評級機構的詢問,並證明他們已經評估、識別、預防和/或補救了供應鏈所帶來的任何人權方面的負面影響。

DQS 在全球各地擁有具專業授權核准的頂尖稽核員,協助客戶實施所需的控管和預防措施,有助於合規性並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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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 Thijs Willaert

Thijs Willaert 博士是永續發展服務全球總監。 他的職位是負責 DQS 的 ESG 服務與專案項目發展、營運等。他的專業領域涵蓋永續採購、人權議題的驗證審查和 ESG 驗證稽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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