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和其他多項歐盟立法措施已明確禁止強迫勞動,但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仍在歐盟市場流通。為解決此問題,歐盟機構已禁止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本文將探討審計和標準如何幫助受影響的企業確保遵守相關法規。
根據2021年《全球現代奴隸制估算報告》,全球有2,800萬人遭受強迫勞動。這項由國際勞工組織(ILO)、「自由行走」(Walk Free)和國際移民組織共同進行的研究也指出,86%的強迫勞動發生在私部門。儘管性剝削佔了相當大的比例(23%),但大多數案例發生在全球產業供應鏈中。
許多產業都面臨著供應鏈中存在強迫勞動的挑戰。因此,儘管推出了多項立法舉措,但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仍然在歐洲市場上流通。這不僅從人權角度來看是個問題,而且對那些致力於在其整個供應鏈中維護和保護人權的公司造成了不公平競爭。
擬議的「歐盟關於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使用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的法規」(簡稱「歐盟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或「歐盟強迫勞動指令」)的基本概念很簡單:禁止任何涉及強迫勞動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該禁令旨在防止使用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進入市場,並授權主管機關在發現涉及強迫勞動的產品時將其從市場上移除。
為了使歐盟成員國能夠執行這項禁令,它們將被要求指定主管機關。這些主管機關將採取基於風險的方法,評估是否有充分理由懷疑產品涉及強迫勞動。如果它們認定存在合理的擔憂,則需要進一步調查,以最終評估是否需要將產品從市場上撤下。
哪些人會受到影響?
該法規涵蓋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產品,包括歐盟境內生產的供國內消費和出口的產品,以及進口商品。因此,任何向歐盟市場投放商品的公司都應遵守該法規。
鑑於該法規對將產品推向市場的公司提出了供應鏈盡職調查要求,因此也會對整個供應鏈中的公司產生間接但重大的影響,特別是對那些被認為有較高強迫勞動風險的行業和地區的公司而言。
如果產品在提取、收穫、生產或製造的任何階段,包括與產品相關的加工或處理過程中,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強迫勞動,則該產品將被視為「使用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在其供應鏈的任何階段」(第 2 條,(e)款)。
將物流和運輸服務提供者納入人權盡職調查:法律要求和方法
過去幾個月,人權專家和德國當局一直關注著這樣一個事件:一家波蘭物流公司的司機因未獲得工資而罷工,期間他們披露了曾使用該公司服務的其他公司的名稱。此後,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出口管制局一直在調查這些使用該公司服務的公司是否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本文將探討其他國家的公司可以從這個案例中學到什麼,以降低合規風險。
歐盟禁止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的時間表
歐盟委員會於2022年9月14日提議禁止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歐洲議會於2023年10月通過了三方談判中的立場。 2024年3月,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談判代表達成了一項臨時協議。 2024年11月19日,歐盟理事會批准了這項禁令。該法規將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佈,並於公佈隔日生效。該法規將在生效之日起三年後適用,這意味著它將於2027年12月14日全面生效。
禁令與企業永續發展盡職調查指示之間的關係
禁止使用強迫勞動產品的協議以及企業永續發展盡職調查指示(CS3D)兩者都旨在保護全球供應鏈中的人權,並要求受影響的公司實施人權盡職調查。
然而,這兩項措施之間也存在一些差異,因此可以互為補充:
- CS3D 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額來界定其範圍,而禁止強迫勞動產品則針對產品層面,無論將這些產品投放市場的公司規模。
- 雖然 CS3D 規定了受影響公司的盡職調查要求,並允許當局對未能履行注意義務的公司進行製裁,但它並沒有授權當局調查特定產品並對其進行禁令——而這正是該禁令將要做的。
如果公司已經實施了供應鏈盡職調查(無論是自願的還是未來 CS3D 要求的),相關部門在調查有關特定產品存在強迫勞動的指控時,可以將此考慮在內。
受影響公司的要求:強迫勞動盡職調查
在對某產品展開調查之前,主管機關會向該產品的上市企業及其相關供應商徵求意見。特別是,他們會要求提供有關強迫勞動盡職調查概念的信息,並要求提供證據,證明已採取哪些措施來識別、預防、減輕或消除強迫勞動風險,以及在適用情況下,已採取哪些措施來補救強迫勞動案件。
公司需要在 30 個工作天內回覆有關當局的問詢(第 4、4 條)。鑑於時間緊迫,公司必須積極主動建立人權盡職調查框架,使其符合《企業永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3D)和國際框架及準則的要求。
就強迫勞動盡職調查、人權盡職調查和永續性盡職調查之間的關係而言,這些術語基本上指的是同一個概念,只是在主題上的具體程度有所降低。擬議的歐盟關於禁止強迫勞動產品的法規將強迫勞動盡職調查定義為「經濟經營者為實施強制性要求、自願性指南、建議或做法,以識別、預防、減輕或終止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或出口的產品中使用強迫勞動而做出的努力」(第2條,e款)。
顯而易見,將強迫勞動盡職調查視為人權和永續性盡職調查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一個單獨的結構,是合理的。
將審計和認證納入強迫勞動盡職調查
擬議的歐盟關於禁止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產品的法規並未規定企業必須採取哪些措施來防止強迫勞動。相反,它引用了國際標準和準則,例如… 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以及經合組織負責任商業行為盡職調查指南。
一般來說,盡職調查架構由五個基本組成組成:
- 政策聲明
- 風險識別
- 風險緩解與預防措施
- 報告
- 協助處理投訴和補救措施
審核和認證在人權盡職調查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們能夠對公司履行人權標準的承諾和遵守情況進行系統性、客觀的評估。供應商審核和認證審核有助於識別風險(2)並降低風險(3)。
支援供應商風險評估的審核和證書
對每家供應商進行審計以檢查是否存在強迫勞動既不現實也不可取。因此,企業通常採取基於風險的方法,考慮國家風險指標和行業特定風險指標。在此基礎上,企業可能會邀請供應商提供自我評估問捲和相關文件,以計算供應商風險評分。這些問卷通常會詢問供應商持有哪些證書,持有可信賴且相關證書的供應商將獲得較低的風險評級。
但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關於人權盡職調查的法規並沒有為證書設立安全港原則:公司和/或其供應商擁有第三方證書這一事實並不能免除他們的注意義務。
其次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透過自我評估問卷來確定強迫勞動風險可能既不可行也不可取。例如,在強迫勞動普遍存在的供應鏈中,或者供應商的誠信存疑,又或者由於文化差異,供應商對強迫勞動的定義可能存在差異。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進行現場審核,以補充供應商風險評估。
審計和認證作為預防措施和控制措施
然而,在供應鏈盡職調查框架內,審計更關鍵的角色在於監督供應商是否遵守行為準則和人權標準,並修正違規行為。審計還可以發揮預防措施的作用,透過定期走訪推動持續改善和供應商發展。最後,審計還可以用於衡量其他預防措施以及強迫勞動盡職調查本身的有效性。
涵蓋強迫勞動的標準和產業倡議
使用審核和認證來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並監控供應商的公司,需要確保審核標準充分涵蓋強迫勞動問題。所有常見的社會責任合規標準和行業倡議,例如…,都應如此。 Sedex SMETA ,RBA VAP , RSCI , 攜手共創永續發展, SA 8000 , FSSC 24000以及更多。歐盟關於禁止使用強迫勞動製造產品的法規與國際勞工組織(ILO)1930 年《強迫勞動公約》(第 29 號)第 2 條中提出的強迫勞動定義相一致,正如上文提到的標準和倡議一樣。
企業永續發展盡職調查指示 (CS3D) 即將出台—概述和時間表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透過三方會談,就具有約束力的《歐洲供應鏈盡職調查指令》達成協議。
對強迫勞動的審計方法
為了使審核員能夠發現強迫勞動的跡象,審核方法、時長、能力水準和衡量標準必須適當。由於強迫勞動屬於刑事犯罪,工廠會積極試圖向審核員隱瞞。因此,社會責任合規審核員接受過專門培訓,能夠識別諸如債務奴役、扣留身分證件、過度加班、恐嚇和威脅、剋扣工資等預警信號和風險指標。國際勞工組織已編制了一份關於強迫勞動指標的概述,可供下載。 這裡。
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是審核需要以事先通知、突擊檢查或在已通知的時間範圍內以未事先通知的方式進行(半事先通知)。如果風險評估指出有強迫勞動的重大風險,則需要考慮對供應商進行突擊審核。
審計局限性:國家強制勞動
歐盟禁止使用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也涵蓋國家組織的強迫勞動。該條例將「國家當局實施的強迫勞動」定義為「使用強迫勞動:
(i)作為政治脅迫或教育的手段,或作為對持有或表達與既定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意識形態相悖的政治觀點或意見的懲罰;
(二)作為動員及利用勞動力以促進經濟發展的方法;
(三)作為勞動紀律手段;
(四)作為參與罷工的懲罰;
五)作為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的手段;
如國際勞工組織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第105號)第1條所述;「(第2條,b)
當懷疑有國家強制勞動時,企業需要認真考慮是否能夠進行健全且獨立的審計流程。 DQS認為,審計不足以診斷、預防和/或糾正國家強制勞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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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只是更廣泛的全球運動的一個方面,該運動要求世界各地的公司實施強有力的供應鏈盡職調查,涵蓋人權和環境保護。公司需要隨時能夠回應來自當局、客戶和評級機構的問詢,並證明其已評估、識別、預防和/或補救了供應鏈中的負面影響。
DQS 擁有遍布全球的合格審核員,可協助客戶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有助於遵守法規並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