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透過三方會談,就具有約束力的《歐洲供應鏈盡職調查指令》達成協議。
2023年12月14日上午,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代表就具有約束力的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3D或CSDDD)達成一致時,所有人都認為正式通過只是走個形式。然而,2024年1月15日,德國自由民主黨通過了一項主席決議,旨在「阻止歐盟供應鏈指令的實施,防止官僚主義作風加劇」。 [1]由於自民黨反對,德國政府在常駐歐盟委員會代表委員會(COREPER)上投了棄權票,因為其內部無法就聯合投票達成協議。因此,由於法國也持有保留意見,供應鏈指令能否獲得多數支持尚存疑問,比利時輪值主席國推遲了原定於2月9日舉行的投票。
2月28日,常駐歐盟委員會代表委員會(COREPER)會議未能就該項目達成多數支持後,比利時擔任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國期間,斡旋達成一份願意批准該草案的成員國之間的協議,以期獲得必要的合格多數,即至少15個歐盟成員國(代表至少65%的歐盟人口)的批准。該協議最終在3月15日的會議上獲得通過。 2024年3月19日,草案也獲得歐盟議會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批准,議會於2024年4月24日通過了最終文本。與先前的版本相比,主要變化在於刪除了後續將金融領域下游活動納入監管範圍的審查條款,並減少了適用範圍內的公司數量。
應用範圍和實施
與2023年12月14日的協議相比,企業進入門檻有所提高,所謂的高風險領域已被取消。據Somo的非官方估計。 [2]據跨國公司研究中心稱,受影響的公司數量因此減少了67%。根據去年12月商定的標準,原本將有16,389家公司納入適用範圍。相較之下,根據最終標準,只有5,421家公司將直接受到CS3D的影響,即佔歐盟所有公司的0.005%。
詳情請見下表:
將物流和運輸服務提供者納入您的人權盡職調查
過去幾個月,人權專家和德國當局一直關注著這樣一個事件:一家波蘭物流公司的司機因未獲得工資而罷工,期間他們披露了曾使用該公司服務的其他公司的名稱。此後,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出口管制局一直在調查這些使用該公司服務的公司是否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本文將探討其他國家的公司可以從這個案例中學到什麼,以降低合規風險。
活動鏈與供應鏈與價值鏈
供應鏈指令的適用範圍也受到限制。最初,歐盟委員會的草案設想對整個價值鏈(即產品的「從搖籃到墳墓」)都承擔盡職調查義務。而現在,所謂的下游活動鏈僅延伸至客戶,並未將客戶納入其中。對於上游活動,不僅直接供應商受到監管,企業還需對二級至N級供應商承擔盡職調查義務,重點關注最嚴重風險和發生機率最高的風險(第6條第1款a項)。
盡職調查和實施
受影響的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盡職調查方法,其中應考慮以下幾點:
- 盡職調查義務必須納入政策和風險管理體系,公司必須有自己的盡職調查政策(第 5 條第 1 款)。
- 盡職調查義務政策必須與員工協商制定(第 5 條第 1 款 a 項),並至少每兩年修訂一次或根據需要修訂(第 5 條第 2 款)。
- 該政策的一部分是行為準則,其中描述了預防和補救措施的實施(第 5 條第 1 款 b 項)。
- 集團母公司可以對整個集團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第 4a 條)。
- 公司將被要求進行風險分析(第 6 條)並對風險進行優先排序(第 6a 條)。
- 可聘請獨立審計員來核實預防措施;也可透過參與多方利害關係人倡議來實施預防措施(第 7 條)。
- 補救措施必須消除實際的不利影響(第 8 條)。
- 利害關係人必須參與分析和優先排序、預防和補救措施以及定性和定量 KPI 的製定(第 8d 條)。
- 投訴程序必須公開可及(第 9 條)。
- 必須監督盡職調查義務的適當性和有效性(第 10 條)。
- 如果公司依照CSRD的要求進行報告,則可以省略有關盡職調查義務履行的報告。 [3]
供應鏈盡職調查
在本白皮書中,我們將:
- 重點關注標準和審核在供應鏈盡職調查中的作用
- 探討如何將供應商審核納入盡職調查流程
- 探討目前審計實務的局限性以及如何應對這些局限性。
適用於受影響公司的公約和禁令
附件第一部分列出瞭如果被忽視或違反,將被認為會對人權產生負面影響的具體權利和禁令;附件第二部分列出了該指令涵蓋的環境影響。
此外,企業的人權義務範圍擴大,納入了更多權利和禁令,例如禁止任意或非法干涉私人生活(《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以及禁止限制工人獲得適足住房的權利。關於可衡量的環境損害的禁令範圍也透過另外七項國際公約得到擴展,例如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BD)、1973年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以及1987年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氣候變遷減緩及公司內部實施
除了擴展的環境保護禁令清單外,企業還必須根據《永續商業發展指令》(CSRD)的要求,制定並實施每年更新的轉型計劃,以確保(盡最大努力)其商業模式和戰略與向可持續經濟轉型以及根據《巴黎協定》將全球變暖限制在1.5攝氏度以內的目標相符。 CS3D 假定,根據指令 (EU) 2013/34 第 19a、29a 或 40a 條提交氣候保護轉型計畫的企業已履行其義務(第 15 條)。
將過渡計畫與執行董事會成員薪酬掛鉤的條款已被刪除。
違反注意義務的民事責任
《共同體公約》第22條規定,如果公司故意或過失違反其採取預防和補救措施的義務,則應承擔民事責任。受該違約行為影響的當事人可在五年內要求賠償因該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但如果損失是由業務鏈中的合作夥伴造成的,則本條不適用。非政府組織可以代表受影響當事人提出索賠。成員國應確保訴訟費用不會構成障礙。如果原告能夠合理地證明其主張,法院可以命令公司揭露其掌握的證據。
展望並轉化為國家法律
根據第30條第(1)款的規定,該指令必須在公佈之日起兩年內轉化為國內法。實施將分階段進行,具體階段取決於企業的規模和年度營業額。詳情請見下表:
[1] 2024 年 1 月 15 日,柏林,自由民主黨主席團決議,可訪問 https://www.fdp.de/sites/default/files/2024-01/2024_01_15_praesidium_eu-lieferkettenrichtlinie-stoppen-buerokratie-burn-verdate_eu-lieferkettenrichtlinie-stoppen-buerokratie-burn-verh 701313 月 2013 月 2013 月 2013 月 2013 月)。
[2] SOMO,即跨國公司研究中心,網址為: https://www.somo.nl/ (瀏覽日期:2024年3月18日)
[3] 2022 年 12 月 14 日的 (EU) 2022/2464 號指令,修訂了 (EU) 第 537/2014 號條例以及關於企業永續發展報告的 2004/109/EC 號、2006/43/EC 號和 2013/34/EU 號指令。
供應鏈盡職調查審計
我們利用遍佈全球的專家審核員資源,幫助客戶預防、識別和糾正整個供應鏈中的人權問題和環境影響,從而促進穩健的供應鏈盡職調查並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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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企業永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是更廣泛的全球運動中的又一組成部分,該運動要求世界各地的公司實施強有力的供應鏈盡職調查,涵蓋人權和環境保護。公司需要隨時回應來自監管機構、客戶和評級機構的問詢,並證明其已評估、識別、預防和/或補救了供應鏈中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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