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歐盟通過了關於防止塑膠微粒流失的《規章 (EU) 2025/2365》,旨在減少微塑膠污染,並在所有成員國建立統一且具法律約束力的框架。該法規針對與微塑膠相關的環境和健康危害引發的擔憂,微塑膠會威脅水生生物、污染食物來源,並在降解時助長溫室氣體排放。在本文中,我們將解釋該法規的具體要求、受影響的對象,以及 OCS 認證如何支援企業走向合規之路。
防止塑膠微粒流失法規涵蓋哪些內容?
歐盟法規的主要目標是減少塑膠微粒(Plastic Pellets)洩漏到環境中,這主要是由意外溢出或不當的處理實務所引起的。這些事故通常發生在供應鏈的生產、運輸、加工和回收階段。儘管一些企業已經採用了自願性指引,但歐盟法規使一致且具法律強制力的標準成為所有成員國的常態。
防止塑膠微粒流失法規與《委員會規章 (EU) 2023/2055》互為補充:委員會規章 (EU) 2023/2055 專注於刻意添加到產品中的微塑膠(例如化妝品和清潔劑),而防止塑膠微粒流失法規則專注於預防意外溢出與洩漏。
哪些企業會受到防止塑膠微粒流失法規的影響?
旨在防止塑膠微粒流失的歐盟法規 2025/2365,針對整個塑膠供應鏈中處理、運輸或加工塑膠微粒的特定企業與活動。其範圍定義廣泛,涵蓋了從生產到處置可能發生微粒洩漏的所有階段。
該法規適用於在上一日曆年度在歐盟境內處理 5 公噸或以上塑膠微粒的所有經濟營運商,以及在歐盟境內營運清洗塑膠微粒容器和槽體設施的經濟營運商,還有在歐盟境內運輸塑膠微粒的歐盟及非歐盟承運商。
該法規涵蓋以下類型的企業與活動:
- 微粒生產、色母粒製造與混配(Pellet production, masterbatching and compounding)
從事塑膠微粒生產的企業是該法規的核心關注點。這包括聚合物製造商以及其他將微粒創造為進一步加工之原材料的設施。由於在這些設施內生產和轉移的微粒數量龐大,生產場址是微粒洩漏的高風險點,因此需要採取嚴格的圍堵措施。
- 塑膠加工商與製造商(Plastic Processors and Manufacturers)
使用塑膠微粒製造塑膠製品(如包裝、汽車零件、建築材料和消費品)的設施也屬於法規管轄範圍。這些企業處理大量被塑造成成品微粒。微粒洩漏通常發生在從儲存轉移到加工設備的過程中,因此這些企業必須實施溢出預防和圍堵措施。
- 儲存與處理設施(Storage and Handling Facilities)
任何在塑膠微粒被使用或運輸之前進行儲存的設施——例如倉儲場址、分銷中心和其他中介地點——都在涵蓋範圍內。這些設施必須遵守可防止微粒溢出和逃逸的儲存協定,特別是在處理大宗轉移時。
- 運輸與物流公司(Transport and Logistics Companies)
參與運輸塑膠微粒的物流供應商也在範圍之內。運輸是微粒洩漏最常見的環節之一,特別是在裝卸期間。這還包括槽體清洗等活動。該法規涵蓋公路、鐵路和水道運輸,海上運輸亦包含在內(自 2028年12月17日起)。
- 廢棄物管理與回收設施(Waste Management and Recycling Facilities)
處理、加工或處置塑膠微粒或塑膠廢棄物的設施也被納入其中。廢棄物設施將需要採用圍堵實務和強化過濾系統,以防止微粒逃逸到環境中。
- 分包商與第三方服務供應商(Subcontractors and Third-Party Service Providers)
代表其他公司提供與微粒處理、運輸或加工相關服務的企業也落入法規範圍。這包括第三方物流供應商、分包倉儲設施,以及作為其服務提供內容之一而處理塑膠微粒的任何其他實體。分包商將負責遵守與塑膠供應鏈主要實體相同的圍堵、培訓和溢出應變要求。
重要的是,通過的法規將「塑膠微粒」廣泛定義為:一團含有聚合物的材料,無論其形狀、形式或尺寸如何,只要是為塑膠製品製造業務中的模塑(Moulding)而生產的,不論其實際用途為何。備忘錄(Recitals)也澄清,作為不用於塑膠製品製造業務之工業殘餘物的「塑膠微粒粉塵」,不屬於法規中塑膠微粒定義的範圍。
然而,並非所有企業受到的影響都完全相同:法規根據企業規模提供了減輕的要求與調整過的時間表。
防止塑膠微粒流失法規的關鍵條文
受法規 2025/2365 約束的企業必須符合六項關鍵要求,以降低微粒流失的風險。這些要求主要描述於第 5、6、7、8 條及相關附件中:
- 風險評估 / 風險管理計畫: 企業需要為每個受影響的設施建立風險管理計畫,並考慮設施的性質和規模以及營運規模。他們需要採取風險管理計畫後續相應的預防措施,並向相關主管機關通報該計畫以及符合性自我宣告,除非適用認證、基於許可的合規或符合資格的管理系統路徑。風險管理計畫的要求列於法規附件一中。
- 員工培訓: 法規範圍內的企業需要確保其員工接受過相關程序的培訓,以防止微粒流失,或在發生溢出時進行處理。
- 記錄保存: 企業需要保留風險管理計畫、所採取行動、估計流失數量以及處理微粒總量的記錄。
- 矯正措施: 對於防止、圍堵或清理微粒流失的措施證明無效的任何事件,採取矯正措施。
- 對風險管理計畫的合規狀態進行年度內部審查: 此年度內部評估適用於中型和大型企業,這些企業營運的設施在上一日曆年度處理的塑膠微粒數量等於或大於 1,500 公噸。
- 認證: 範圍內的某些企業必須獲得認證機構的第三方認證,以證明符合要求。我們將在下一節中更詳細探討此要求。
歐盟法規 2025/2365:哪些企業需要認證?
企業是否需要獲得認證,取決於其規模以及是否營運每年處理 1,500 公噸或以上塑膠微粒的設施。微型企業和低於此門檻的所有企業不受認證約束,但必須提交風險管理計畫和符合性自我宣告,並每五年更新一次。
對於達到或超過 1,500 公噸門檻的設施,認證是強制性的:
- 大型企業必須在 2027年12月17日前獲得認證,並每三年更新一次;
- 中型企業須在 2028年12月17日前獲得認證,每四年更新一次;以及
- 小型企業須在 2030年12月17日前獲得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關於認證週期:雖然法規提及 3 年、4 年和 5 年的認證間隔,但這不應與稽核頻率混淆,因為大多數認證計畫要求在認證與重新認證稽核之間進行年度監督稽核。
「塑膠潔淨行動」(Operation Clean Sweep, OCS)認證標準是一項自願性倡議,旨在推動並協調塑膠行業中防止微粒流失的措施。憑藉遍布歐洲的合格稽核員,DQS 是您進行 OCS 認證的合作夥伴。
OCS 認證與歐盟新法規:緊密的聯繫
歐盟的提案建立在「塑膠潔淨行動」(OCS)及 OCS 歐洲標準(由產業協會 Plastics Europe 和 EuPC 開發的自願性認證標準,旨在將微粒流失減至最低)所確立的原則之上。通過的法規依然反映了這一背景。其備忘錄指出,自 2015 年以來,歐洲塑膠製造業已逐步採用國際「塑膠潔淨行動®」計畫作為自願承諾,但也指出這些實務並未得到全面實施,普及率仍然偏低。
OCS 提供了一套指引、培訓資源和工具,幫助企業有效管理和圍堵塑膠微粒。歐盟法規使關鍵的微粒流失預防原則具備法律約束力,透過在全產業統一標準,超越了自願性努力。OCS 框架的許多元素都體現在法規關於風險評估、預防、圍堵、清理、培訓和監測的要求中。
OCS 原則與法規措施之間的這種契合,凸顯了歐盟減少微粒污染的決心。同時,重要的是要謹慎表述這一點:該法規並未表示 OCS 歐洲標準認證自動成為第 6 條所要求的認證。它所做的是為某些設施建立認證要求,以及一個與 OCS 歐洲標準高度契合的詳細合規框架。因此,取得 OCS 歐洲標準認證對於企業為合規做好準備並提供支援,是一種高度相關且務實的方法。
OCS 歐洲標準及相應的認證切勿與 OCS 誓約(OCS Pledge)混淆:誓約是沒有外部驗證的自願承諾,而 OCS 歐洲標準認證則基於獨立第三方稽核,以驗證是否符合 OCS 歐洲標準的要求。
OCS 認證的替代方案:透過環境管理系統實現合規
是否存在 OCS 認證的替代方案?有的——這些方案在法規第 8 條中有描述。參與 EMAS(歐盟生態管理和審核計畫)機制的場址可以豁免認證要求,前提是 EMAS 稽核員驗證了 EU 2025/2365 的要求已作為環境管理系統的一部分得到落實。
此外,如果滿足多項條件,該法規允許成員國為擁有已認證管理系統的場址豁免認證要求:
- 場址所在的成員國已決定接受 EMS 證書;
- 場址需要擁有經認可的第三方證書(例如 ISO 14001);
- 認證稽核需要擴大涵蓋 EU 2025/2365 附件一的要求,並且應包括對周邊區域的抽查,以評估防止微粒流失的有效性。
這正是某些成員國中 ISO 14001 等證書可能變得相關的缺口。然而,就目前情況而言,成員國尚未明確這些選項將如何在實踐中落實。對於受影響的企業而言,等待可能的 ISO 14001 基礎辦法的國家承認,會比現在就為法規的直接要求做準備來得更有風險。已經持有 ISO 14001 認證的企業也應牢記,該法規在設施層級產生了義務:每個場址必須擁有自己的風險管理計畫並在該場址證明合規,這與 ISO 14001 認證計畫中常用的多場址抽樣(Multi-site sampling)邏輯不同。
塑膠微粒流失歐盟法規:企業的時間表與期限
歐洲委員會的提案於 2023年10月16日發布。歐洲議會於 2024年4月23日通過其立場。最終的《規章 (EU) 2025/2365》於 2025年11月12日獲得通過,並於 2025年11月26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防止塑膠微粒流失法規在發布後第二十天生效,並自 2027年12月17日起適用。然而,第 3(1) 條、第 5(6) 條第二 subparagraph、第 16 條、第 17(1) 條以及第 18(2) 和 (3) 條自 2025年12月16日起適用。對於遠洋船舶的託運人與營運商、代理人及船長,相關規定自 2028年12月17日起適用。
然而,對於某些要求的實施(例如完成第三方認證),該法規規定了不同的期限:
- 大型企業: 須於 2027年12月17日前,此後每三年一次;
- 中型企業: 須於 2028年12月17日前,此後每四年一次;
- 營運達到或超過 1,500 公噸門檻設施的小型企業: 須於 2030年12月17日前,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歐盟旨在減少微塑膠污染
歐盟估計,歐盟境內每年排入環境中的塑膠微粒流失量在 52,000 至 184,000 公噸之間,對歐洲水域及其他地區的塑膠污染造成了重大影響。透過減少這種流失,歐盟旨在減少整體的微塑膠污染、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並減少食物來源的污染。
透過 DQS 認證實現微粒流失預防
歐盟法規代表了在源頭減少塑膠污染的重要一步,將 OCS 的自願性標準強化為在全產業建立統一標準的強制性法規。
鑑於新要求的複雜性,許多企業需要系統化地審查現有的流程與系統。在此情況下,獨立的認證機構可以就要求和證據提供清晰的指引。作為首批獲得 OCS(塑膠潔淨行動)認證核准的全球認證機構之一,DQS 擁有幫助您符合微粒流失預防認證要求的專業知識。除了認證稽核外,我們還可以協助您進行落差評估(Gap assessments)與培訓。
DQS —— 從一開始就是您正確的合作夥伴
自 1985 年以來,DQS 一直代表著深厚的專業知識、國際認可以及最高的審核品質。作為第一家德國認證機構,並有創始夥伴 DGQ 與 DIN 作為我們的後盾,我們將標準專業知識、實務經驗與現代化的審核方法結合在一起。我們的審核員是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他們不只是想要檢查,更是想要理解——並為您管理系統的持續改進提供寶貴的見解。
我們的審核哲學基於遠遠超越簡單核對檢查表的範疇:我們提出正確的問題、識別改進機會,並透過獨立、經認可的程序創造價值,確保全球有效的可信度並建立信任。DQS 證書代表著品質、效率以及對客戶關注的真誠承諾——因此它是您組織內部以及對利害關係人的一項強大信任標誌。請相信我們的承諾!我們期待與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