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範圍與適用性

此份「DQS 審核與認證規章汽車附件」適用於國際 DQS 集團向客戶根據 IATF 16949 提供和執行之所有審核與認證服務。本規章僅在與英文版通用 DQS 審核與認證規章結合使用時方有效,該通用規章可於 https://dqsglobal.com/intl/about/accreditation-and-notification/dqs-group-auditing-and-certification-rules 取得,或可向各 DQS 辦公室索取。

 

2. 專案要求

2.1 針對申請 IATF 16949 認證/註冊之客戶,適用以下額外條款與條件:

a) 在客戶的據點被納入 DQS 與客戶之間的法律合約之前,不得將其納入公司方案中。

b) 客戶應在合約簽署前,向 DQS 提供與先前及/或現有 IATF 16949 認證相關的資訊。

c) 若發生以下重大變更,客戶應通知 DQS:法律地位、所有權狀態(例如:合併、收購、聯盟、合資企業等)、管理結構(例如:最高管理階層、關鍵決策人員等)、組織狀態(例如:關鍵管理人員、聯絡地址或據點、營運範圍、製程重大變更)、製造製程或支援活動之遷移(見第 5.15 節)、製造現場、延伸製造現場或獨立遠端支援據點之關閉或遷移(見第 5.15 節)、品質管理系統之營運範圍(包含任何將涵蓋於認證範圍內的新據點及/或支援關係)、將品質管理系統製程外包給其他組織,或是需要依據 IATF OEM 客戶特定要求進行認證機構通報的客戶不滿意情境(例如:特殊狀態條件等)。

d) 客戶若未將變更告知 DQS,將被視為違約,DQS 將針對此情況採取適當行動。

e) 客戶應於審核開始前至少 30 天向 DQS 提供審核前規劃資訊。

f) 除「DQS 審核與認證規章」第 5.3.1 節外,DQS 可在對情勢進行內部分析後,基於不同原因暫停 IATF 證書,例如:

於監督或重新認證審核期間提出重大不符合事項,

DQS 接獲關於 IATF OEM 績效不符或 IATF OEM 特殊狀態之通知(透過 IATF OEM、VDA 或 IATF 透過 CRN、客戶)。

g) 根據 IATF 規則,暫停期限通常自主動撤銷/降級程序開始起算最多 127 天,並以撤銷或解除暫停作結(例如:基於成功完成的特別審核或已結案的矯正措施計畫)。

h) 客戶不得拒絕 DQS 的 IATF 目擊審核、DQS 目擊審核員在場,以及/或 IATF 代表或其委派人員在客戶設施現場。拒絕指派審核員的權利亦僅限於存在利益衝突的正當情況。

i) 客戶不得拒絕 DQS 向 IATF 提供最終審核與不符合事項報告的要求。

j) 與此認證方案相關的 IATF 標誌之唯一使用方式,僅限於 DQS 所發行證書上所顯示之樣貌。禁止任何其他分開或未分開使用 IATF 標誌之行為。(註:客戶得為了行銷與廣告目的,複印印有 IATF 標誌的 IATF 16949 證書。)

k) 客戶之顧問不得在審核期間以任何方式實體參與客戶現場之審核或參與審核。

l) 客戶在轉移至新的 IATF 認可認證機構之前應通知 DQS。

m) 客戶應與 DQS 合作,以解決與轉入或轉出其他 IATF 認可認證機構相關的未決問題。

n) 當客戶的認證遭到取消、撤銷或過期時,客戶應移除所有內部及外部行銷管道(包括但不限於網站、印刷品與電子媒體)中所有對 IATF 認證的參照。

o) 客戶同意遵守現行版本的「維持與取得 IATF 認可之規則」文件,以及 IATF 所發布該文件的所有官方認可解釋與澄清(Sanctioned Interpretations and Clarifications)。

2.2 具法律強制力協議之進一步要求:

a) DQS 根據 IATF 規則第 6 版第 3.1 條 m、n 及 o 款承諾遵守以下事項:

  1. DQS 應在認證機構所有權狀態發生任何變更或喪失 IATF 認可之十(10)個曆日內通知其客戶。
  2. DQS 應與客戶合作,以解決與客戶轉入或轉出其他 IATF 認可認證機構相關的任何未決問題。
  3. DQS(包括所有受資助的 IATF 16949 審核員)應遵守各自客戶管轄區的所有相關資料保護法規,並針對相關可識別個人資訊(PII)的使用提供充分的透明度。
  4. 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均應被視為重大違約,並將導致 DQS 採取適當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終止審核、取消審核、取消合約或撤銷認證。

b) 其他與生效協議相關的法律或法規要求:

  1. 在經過有效驗證與核准的申請審查(包括資格資料與審核時數計算)之前,不得發具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報價或合約。
  2. DQS 將在發布任何報價或合約之前,驗證並確保客戶完整的資格資料與結構驗證。
  3. 公司方案之申請應在進行充分審查或確認合規後方可予以核准。

 

版本 004/03.2026,截至 2026 年 3 月 30 日。 本頁面內容可於此處下載(PDF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