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氣候變遷相關的社會、政治和監管框架條件的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措施導致了在有關產品和服務對氣候、整體市場氛圍和環境的實際或潛在影響的資訊有著顯著增加。但我們在哪些層面會真的觸碰或越過所謂「綠漂」的界線 —— 而現金公司又會因此面臨哪些風險呢?

社會責任作為 USP

與過去不同,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以及私人和機構投資者希望他們的金融投資在全面意義上是可持續的。換句話說,他們想自己承擔一些社會責任。市場越來越多地在相應的產品和服務中考慮到這一點,這些產品和服務在印章或徽標上進行廣告,並使用“氣候中性”、“可持續”、“有機”或“公平”等術語。

漂綠的定義: 根據分類法規(EU) 2020/85,「綠色清洗」被定義為透過將金融產品宣傳為「環境友善」來獲得不公平競爭優勢的做法,即使該產品不符合基本環境標準。德國人聯邦環境署定義:「一般來說,『漂綠』是指組織試圖透過溝通和行銷措施來打造『綠色』或『永續』形象,但並未在其營運業務中實際系統地實施相應的永續發展活動。”

然而,公司不經考慮地使用這些術語以及可能對產品進行單純的「綠色清洗」的推定會帶來一定的風險,包括直接對組織的管理造成的風險。為了避免在洗綠的背景下被誤導,每個組織都應該對可能需要考慮的監管方面有基本的了解。這些主題簡要概述如下。

洗綠風險

不正當競爭風險

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 (UWG )旨在保護競爭對手、消費者和其他市場參與者免受不公平商業行為的侵害。這是指一個人為了自己或他人公司的利益而在商業交易之前、期間或之後進行的任何與促進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或購買或締結或履行直接和客觀相關的行為。商品或服務合約。

根據 UWG 第 3 條,禁止不公平的商業行為。針對或接觸消費者的商業行為如果不遵守企業勤勉義務且能顯著影響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則屬於不公平行為。此外,附件中總共列出了 36 種(原文如此!)始終非法的商業行為。

同樣,根據UWG 的說法,任何人違反旨在規範市場行為以維護市場參與者利益的法律規定,並且這種違法行為可能會嚴重損害消費者、其他市場參與者或競爭對手的利益,則屬於不公平行為(第4 條) )。

包含第 5 (2) 條第 1 - 7 項所列情況的不真實或欺騙性資訊或透過隱瞞重要資訊來誤導消費者/市場參與者的誤導性商業行為也被視為不公平行為。

因此,如果產品廣告中包含有關其可持續性的不準確信息,合格機構(參見第 8 (3) 條第 3 款)可因誤導性廣告而被起訴,要求獲得禁令救濟。針對這些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包括損害賠償(第9 條)、利潤吸收(第10 條)、合約處罰(第13a 條)、應受懲罰的廣告(第16 條)和罰款(第19、20 條)。

有效的合規管理可降低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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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中保證特徵帶來的風險

如果合約夥伴表明他們對產品或服務特性的實際存在負有法律責任,則該特性被視為得到保證。 「永續」或「氣候中立」等主張是否確實如此,必須根據各自的情況進行評估。法律後果可能是解除合約(「Wandelung」)、降低最初商定的價格或對不履約進行賠償。

當然,也必須考慮聲譽損失可能帶來的間接後果。

欺詐性不實陳述帶來的風險 - BGB 第 123 條

當某人故意使另一個人犯錯(“Irrtum”)以誘使他們做出意圖聲明(“Willenserklärung”)時,就會發生這種欺騙。欺騙可能是由於歪曲虛假事實造成的,也可能是由於簡單隱瞞事實造成的。欺詐性不實陳述也可能發生在所謂的「藍色陳述」的情況下,即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做出不正確的陳述,例如關於某些特徵的陳述。

這樣的合約(例如錯誤陳述的意向聲明)將是無效的,因此合約不會成立。如有必要,互助服務必須退還,受騙方也有權獲得賠償。

詐欺帶來的風險 - StGB 第 263 條

根據該規定,任何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取非法金錢利益,透過虛假藉口製造或維持錯誤,或歪曲或壓制真實事實,損害他人財產的,應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五年監禁或罰款。這與「綠色」金融產品尤其相關,但也適用於所有其他產品或服務。

StGB 第 264a 條規定的投資詐欺風險

除了可能優先考慮的詐欺刑事責任外,在投資洗綠的情況下,也可能考慮投資詐欺的刑事責任。目前,針對各組織對其產品、活動和服務的虛假陳述可能存在的刑事關聯性的首次正式調查正在進行中。一個例子是2022年5月底上市的DWS集團因涉嫌「洗綠」投資詐欺而被搜查。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指出的是,對一項或多項刑事犯罪定罪可能會導致至少一年的監禁,這意味著相關人員不能再擔任德國公共有限公司的董事總經理(「 GmbH」)或股份公司管理委員會成員(請參閱第6 (2) GmbHG* 和第76 (3) AktG* 節)。

StGB* 第 264a 條被視為正式違法行為,這也與企業風險評估相關,這意味著任何人都有權舉報可疑行為。這意味著,如果資本投資市場有「洗綠」嫌疑,環保協會和非政府組織可以選擇提起刑事指控。

ISO 37301 合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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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3 第 2 段的風險BGB 與 StGB § 264a 結合使用

由於 StGB 第 264a 條也被歸類為 BGB 第 823 (2) 條含義內的保護法,投資欺詐刑事犯罪的實施也會導致民法損害賠償索賠,即可能產生累積風險除其他外,與損害金額級別的創業風險評估相關。

如何防止「漂綠」行為?

洗綠的法律後果問題與公司在宣傳產品或服務時如何避免上述風險,或至少將其降至可接受的淨風險的問題密切相關。這直接影響環境、社會和治理(ESG)領域制定策略方針。那麼如何防止「洗綠」行為呢?

避免漂綠風險-應用分類法規的標準

分類法規定歐盟 (EU) 2020/852 對歐盟內部哪些經濟活動應被歸類為環境永續活動、在何種條件下以及何種程度進行分類。

如果相應經濟活動造成的環境損害超過其對環境的益處,就會出現這種情況。 (見敘述(40)。

根據第 3 條,如果該經濟活動

  • 根據第10條至第16條對實現第9條規定的一項或多項環境目標做出重大貢獻; (減緩/適應氣候變遷- 第10條和第11條,水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 第12條,向循環經濟轉型- 第13條,污染防治- 第14條,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恢復和生態系統 - 第 15 條和扶持活動 - 第 16 條)
  • 不會對第 9 條規定的一項或多項環境目標造成重大損害(如第 17 條所定義);
  • 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最低限度保護; (和)
  • 本委員會依據第 10(3) 條、第 11(3) 條、第 12(2) 條、第 13(2) 條、第 14(2) 條所通過的技術評估標準(註) 第 15(2) 條。

筆記:必須滿足全部 4 點(累計清單)

透明度

第6 條(促進環境特徵的金融產品的簽約前資訊和定期報告的透明度)、第7 條(其他金融產品的簽約前資訊和定期報告的透明度)和第8 條(非金融產品的透明度)中規定的透明度要求-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在避免「漂綠」的背景下需要考慮的進一步方面。

該法規適用直接地所有有義務提交非財務報表的公司(永續發展報告)以及提供金融產品的金融市場參與者(第 1 條第 (2) 款)。然而,對於不屬於法規直接範圍的所有組織來說,它也是關於產品/活動/服務可在多大程度上分類和描述為環境可持續的重要資訊來源和指導。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 ) (EU) 2022/264 於 2022 年 11 月通過並於 2023 年 1 月生效,將深刻改變可持續發展報告的範圍和類型以及受該義務約束的公司集團。該指令必須在2024 年7 月6 日之前轉化為國家法律。在德國,這預計將透過修訂《德國商法典》(HGB) 來實現,該法典已在第289a 條及以下章節中包含了相應的規定。

實施細則

目前也發布了《分類法規》的若干實施細則。為了回答哪些經濟活動在什麼條件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歸類為環境可持續的問題,條例 (EU) 2021/2139 規定了技術評估標準,在哪些條件下可以假設經濟活動使對減緩/適應氣候變遷做出重大貢獻。

其他實施條例規定了與提交非財務報表(永續發展報告)相關的揭露要求的細節。

由於分類法規、其實施條例和預期將 CSRD 轉化為國家法律,以及這些要求實施不充分可能產生的後果,還可以假設必須將風險考慮在內,作為早期風險檢測的一部分系統符合第91 AktG*、第1 StaRUG* 和第317 HGB* 規定。

使用管理系統

除了現有的義務和履行這些義務的措施外,還應考慮使用已建立的和國際公認的管理體系,例如ISO 9001 (品質管理), ISO 14001 (環境管理)或ISO 26000 (永續性)。例如,在對公司或個人制裁的評估,例如公司罰款、自我清潔工作由公司在發現違規行為後(例如引入全面的合規措施和舉報人制度)也可能相關。

ISO 14001 中的約束性承諾 - 該標準有何要求?

根據 ISO 14001 標準,組織的約束承諾包括第 6.1.3 章中規定的法律承諾和其他承諾。法律義務和其他自我強加的義務之間不存在等級之分。在我們的部落格文章中閱讀更多有趣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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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一項或多項的公司ISO標準提到管理其組織和營運架構的人員應熟悉相關標準章節協調結構,透過這些方面成為組織內流程的一部分。

風險分析與風險評估

除其他事項外,這涉及到風險分析與風險評估其中(可選擇使用 ISO 31010 [風險管理-風險評估程序])上述風險應在特定組織的基礎上確定和評估發生機率和損害程度,並考慮到以下風險:利害關係方以及上面列出的監理要求。風險累積的各個面向(例如刑法和私法下的法律後果)也可能必須考慮。

根據確定的總風險的結果,可能必須得出風險最小化措施,以達到可接受的淨風險或接受風險的水平。反過來,必須考慮處罰或罰款、許可要求等監管方面、禁止等官方乾預選項,因為這些已經將社會接受風險指定為具有約束力的義務。

根據以這種方式確定的措施,應確定實施和監測這些措施的責任。建議使用 RASCI 矩陣(負責、負責、支援、諮詢、知情),以識別和定義參與實施措施的各方的所有角色和責任。

洗綠風險-結論

由於大部分公民社會和經濟體越來越願意承擔社會責任,人們對產品、活動和服務永續性的可靠聲明的興趣和認識也不斷增強,不僅在德國。由於目前各組織已經在實施許多良好的可持續措施和項目,並有充分的理由讓公眾知道這一點,因此應針對上述方面對這些活動進行差異化審查,以儘早避免洗綠指控帶來的風險。 。

一致地應用已建立的國際管理體系標準,例如ISO 9001或者ISO 14001 ,可以適當地處理所描述的風險。

*引用的德國法律法規:

有限公司G :有限責任公司法

肌動蛋白G :股份公司法

StGB : 刑法

斯塔魯格:《企業穩定與重組框架法》

血紅素:商業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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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rank Machalz

在風險和合規性管理領域及其子系統,如反貪腐、持續營運、職業健康和安全、環境保護或產品安全方面,是資深的DQS稽核員。他的跨學科專業知識尤其受到擁有綜合、整體(風險)管理系統的客戶的青睞。此外,Mr. Machalz還為各種委員會貢獻他的專業知識,包括德國DIN的標準化工作(the German Institute for Standardization DIN),柏林工商會(Berli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以及作為Control Union Certifications Germany GmbH的顧問委員會主席,同時參與其他委員會成員的知識和經驗。

作為位於柏林的envigration GmbH - 風險與合規管理公司的總經理,Frank Machalz和他的律師、稅務顧問、商業經濟學家、工程師、自然科學家、人文學家和心理學家組成的跨學科團隊多年來一直為國際和國內組織提供顧問和支援。他的團隊經常在內部和外部訓練活動中分享各自的專業知識。

Frank Machalz是DIN組織流程標準委員會(NA Org)NA 175 -00 -01 AA治理和合規管理的成員。幾年來,他一直積極參與ISO 37301標準以及ISO 37000和DIN ISO 37002的制定。此外,他還為標準委員會品質管理、統計和認證基礎(NQSZ)NA 147-00-03-21貢獻他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將在此積極參與未來ISO 17021-13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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