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燃料——由再生電力生產的能源載體——對於能源系統的徹底脫碳至關重要。在航空和海運等無法直接電氣化的領域,電子燃料尤其不可或缺。 RFNBOs可以作為化石燃料的「直接替代品」。
歐盟再生能源指令(RED II)規定了再生能源(包括交通運輸領域)的生產和推廣的法律架構。該指令明確了再生能源企業(RFNBO)的要求,使其能夠為歐盟交通運輸領域再生能源佔比達到14%的目標做出貢獻。
要符合「非生物來源可再生燃料」(RFNBO)的資格,生產商必須滿足多項標準。為了確保標準統一並防止“漂綠”,歐盟制定了一項核心指令——《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RED),其中設定了可再生氫技術推廣的約束性目標。為了實現這些目標,歐盟成員國有義務積極推廣可再生氫等RFNBO的使用。
除了再生能源之外,所謂的再生碳燃料(RCF)也日益受到重視。 RCF 指的是再生碳基燃料。這些燃料由回收材料製成,通常是化石來源的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例如塑膠垃圾、工業氣體或廢油。儘管 RCF 不被視為可再生能源,但如果其使用符合嚴格的永續性要求,則可以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做出貢獻。 RCF 的法律分類和會計處理受不同的法規約束,需要在現有法律架構內特別考慮。
執行RFNBO標準的授權法案
歐盟委員會也發布了兩項授權法案,以具體落實相關措施,其中詳細規定了電力採購和溫室氣體排放計算的要求:
1. RFNBO授權法案
該法律法規詳細規定了從再生能源採購電力用於生產再生能源生物製品的規則。例如,它明確了電力生產和消費在時間和地理上的相關性要求。
2 溫室氣體排放計算方法
該法律法規規定了一種基於生命週期的方法,用於確定再生能源生物能源企業(RFNBO)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此方法區分了電力是否完全來自再生能源,或部分來自電網。
RFNBO 的要求
根據再生能源指令 RED II歐盟委員會對被歸類為非生物來源可再生燃料(RFNBO)的氫氣提出了以下要求:
- 再生電力來源:用於氫氣生產的電力必須來自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潮汐能或水力發電等再生能源。不允許使用生質能發電。
- 溫室氣體減量:與化石燃料相比,RFNBO 必須至少減少 70% 的溫室氣體排放。
- 時間和地理相關性:用於氫氣生產的電力必須在時間和地理上與氫氣產生相關,以確保電力確實來自再生能源。
- 額外性:用於製氫的再生電力必須是現有再生電力發電能力以外的額外電力。
- 產業子目標:根據 RED III,有一個產業子目標,即用於能源和非能源用途的氫氣的一定比例必須符合 RFNBO 標準。
這些要求旨在確保氫作為一種RFNBO真正有助於交通運輸部門的脫碳,並且不會與生物質的使用形成競爭。
可再生氫認證
歐盟認可多種相關的認證標準和框架,用於認證再生能源生物製品(RFNBO)。原則上,自願認證體係可以向歐盟委員會申請認可。委員會在對體係是否符合再生能源指令(RED)的要求進行全面評估後,即可正式認可這些體系。只有獲得認可的體系才能頒發用於驗證再生能源生物製品的證書。
RFNBO最重要的認證標準包括ISCC和REDcert:
1. ISCC(國際永續發展與碳認證)
- ISCC EU :符合再生能源指令(RED II)的標準,專門用於 RFNBO 和其他再生燃料的永續性認證。
- ISCC PLUS :適用於歐盟 RED 範圍之外的全球市場和應用。
2. REDce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