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企業必須比以往更全面地報告其業務活動的影響和風險。如果未能遵守相關的盡職調查要求,可能會受到處罰。企業現在就應該採取哪些措施來維持其作為有吸引力的商業夥伴的地位?

企業如何管理其永續發展風險

作者:Michael Wiedmann(Norton Rose Fulbright律師事務所)和Frank Graichen(DQS GmbH)

二十多年前,首批企業加入了聯合國全球契約[1]。如今,它已成為全球規模最大、最重要的企業責任治理倡議。聯合國全球契約的願景是基於其十項普遍原則,建構一個包容且永續的全球經濟。加入該契約的企業承諾遵守這十項原則,並每年報告其在落實這些原則方面取得的進展和存在的問題。由於這些報告是基於自願披露,且未經核實,因此其真實性受到質疑。

2011 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2] 通過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指導原則)[3],該原則規定成員國有義務將尊重企業供應鏈中的人權寫入法律,並透過強制性報告來證明它們是如何履行這些義務的。

全球23個國家的行動計劃

這些指導原則是世界各地多項法律的出發點,這些法律要求立法者命令企業報告其供應鏈中的人權侵犯行為。第一部此類法律是2012年加州的《供應鏈透明度法案》。 [4]而這又成為了英國2015年《現代奴隸制法案》的藍本。 [5]

最新消息:供應鏈法律領域有了新進展。

2021年2月12日星期五,德國政府最終就將於2023年1月1日生效的供應鏈法的關鍵要點達成協議。根據德國新聞節目「tagesschau.de」於2021年2月12日報道,相關三個部會「在關於遵守人權和環境標準的供應鏈法的長期爭議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DQS 部落格即將發表一篇文章,介紹該法律的計劃範圍以及對企業在供應鏈中履行社會責任的影響。

同時,聯合國[6]以及歐盟[7]呼籲其成員採納國家行動計畫(NAP) [8]落實指導原則。全球已有23個國家響應這項號召,制定了行動計劃,並向當地企業提出了具體要求。 [9]因此,在國際上活躍的德國公司不僅要遵守德國政府的國家問責制,而且在適用的情況下,還要遵守其設有子公司的國家的國家問責制。

雖然最初的法律及其產生的義務對公司而言約束力相對較弱,但法國在2017年推出的進一步國家法律卻有所改變。 [10] 2019 年在荷蘭也是如此。 [11]近年來頒布的法規不僅對公司施加了報告義務,還施加了盡職調查義務,不遵守這些義務可能會受到處罰。

報告義務將延長

歐盟也在考慮類似的事情。 《企業社會責任指令》 [12]這項於2014年通過的法規要求歐洲6,000多家公司報告其永續發展活動,自2020年2月起,作為諮詢的一部分,該法規一直在接受審查。預計未來報告義務將擴大到更多公司,內容將更加具體。這意味著公司將比以往更加嚴格地要求其供應商提供所需資訊。

歐盟司法專員迪迪埃·雷恩德斯宣布,將於2021年推出一項歐洲供應鏈法,以確保供應鏈遵守人權和環境保護標準。 [13]隨著此類供應鏈法律的通過,企業很可能被要求證明其已採取與其規模和因果關係相稱的措施,以防止或減輕侵犯人權或破壞環境的行為。如果企業未能提供風險分析以及風險規避或風險降低措施實施的證據,則可能受到製裁。

這些歐盟立法計畫都包含在歐盟委員會於2019年12月提出的「綠色協議」中,該協議旨在使歐洲以氣候中和的方式發展。這需要對經濟和供應鏈進行轉型,包括發展永續金融。 [14]

永續金融

金融轉型意味著歐盟將鼓勵企業專注於長期目標以及與永續發展相關的挑戰和機會。這意味著必須全面管理氣候和環境風險,並將其納入商業考量,同時充分考慮社會風險,例如跨國供應鏈中的人權侵犯問題。 [15]

作為邁向這一目標的第一步,歐盟推出了一套可持續和氣候友善投資的分類體系—「分類法」。 [16]未來,投資貸款的優惠利率也將取決於投資在多大程度上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對人類、氣候和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清單不斷擴大

因此,各公司必須做好準備,比以往更全面地報告其業務活動、業務關係以及產品和服務的影響和風險。 [17]並且,若不履行相關的盡職調查義務,將受到製裁。這些法律義務要么直接影響他們,要么會越來越多地由他們的商業夥伴轉嫁給他們。

因此,企業現在就應該開始審查其整個價值鏈的可持續性風險,避免這些風險,或至少在中長期內大幅降低這些風險,以便保持其作為有吸引力的商業夥伴的地位,或者避免在未來的融資中遭受任何不利影響。

管理系統起到護欄的作用。

現在,將重點放在永續性風險上的建議引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現有的管理體系在多大程度上適合支持企業進行此類風險分析?例如,在哪些方面可以建立聯繫? ISO 9001 ISO 14001或者ISO 45001

多年前引進的ISO基本結構(高階結構,HLS)在這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它使得所有管理體系標準都具有相似的結構,針對各自的主題領域設定了基本上相同的要求,並使用了統一的術語。

讓相關各方參與。

具體而言,下文將探討企業社會責任與「組織和利害關係人的背景」、「(品質/環境)政策」以及「具有約束力的承諾方面的風險和機會」等主題之間的相關性。

隨著(計劃中的)擴展報告要求和供應鏈法的引入,這將對組織與其供應商之間的內部關係產生顯著影響,公司運營的「外部因素」和「環境」也將發生變化(見)。 ISO 9001 (第 4.1 章)。相關各方的需求和期望也同樣受到影響(見)。 ISO 9001 (第 4.2 章),這些規定之所以“相關”,是因為法律和監管要求與報告義務和供應鏈法一起制定,因此具有強制性/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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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品質與環境政策

在製定公司政策時,也會出現直接的、可推導的參考依據。例如,品質和/或環境政策必須包含「承諾滿足適用要求」 ( ISO 9001 (請參閱第 5.2.1c 節)。毫無疑問,歐洲指令或法律就是這樣一項適用的要求。此外,管理體系標準要求「(組織的)政策應與(…)具體情況相適應」。

因此,當環境發生變化,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立法者的期望直接或間接地改變了對組織策略、產品、服務、流程和供應鏈的要求時,這可以(實際上必須)反映在改變、調整後的公司政策中。

關於「風險與機會」這一主題( ISO 9001 (第 6.1.1 節),三個面向和問題變得顯而易見,公司應該能夠自行分析和回答:

  • 如果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可能的報告義務,或未能證明其供應鏈中已適當考慮遵守人權和/或避免對環境造成損害,會對公司產生哪些不良影響?
  • 公司持續致力於企業社會責任並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將會帶來哪些機會和可能性,例如在企業形象、品牌定位、市場份額、新目標群開發、銷售和盈利等方面?
  • 公司在供應商管理和採購流程中是否考慮了企業社會責任指示和供應鏈法可能提出的要求?以及,公司向「外部供應商」提供哪些信息,包括合約協議? ISO 9001 (第 8.4.3 節)?

因此,必須盡快將這些主題納入內部和外部審計,並根據審計結果對相關公司流程進行調整。

作者

麥可·維德曼他是諾頓羅氏富布賴特律師事務所法蘭克福辦事處的合規律師。同時,他也是德國合規協會(DICO)企業社會責任/人權工作小組的共同主席。弗蘭克·格雷肯曾任DQS GmbH審計管理與能力部門負責人,是一名審計師。 ISO 9001同時也是德國品質協會(DGQ)法蘭克福分會審計主題的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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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1全球契約的十項原則:https://www.globalcompact.de/de/ueber-uns/deutsches-netzwerk.php。
2有關人權理事會的詳細資訊:https://www.ohchr.org/EN/HRBodies/HRC/Pages/Home.aspx。
3 《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https://www.globalcompact.de。 PDF 直接連結:https://bit.ly/3ko346H
4 2010 年加州供應鏈透明度法案:https://oag.ca.gov。
5 2015 年現代奴隸制法案:http://www.legislation.gov.uk。
6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工作小組
7歐盟委員會,《2011-2014年歐盟企業社會責任戰略》,第1頁,https://www.europarl.europa.eu。 PDF檔案直接連結:https://bit.ly/2FJVi86
8德國國家責任政策:https://www.csr-in-deutschland.de/DE/Wirtschaft-Menschenrechte/wirtschaft-menschenrechte.html
9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名單:https://www.ohchr.org/EN/Issues/Business/Pages/NationalActionPlans.aspx。
10 LOI n° 2017-399 於 2017 年 3 月 27 日發布,與母親協會和企業法人保持警惕相關:https://www.legifrance.gouv.fr。
11 2019 年 10 月 24 日,Wet van een zorgplicht ter voorkoming van de levering van goederen en diensten die met behulp van kinderarbeid totstand zijn gekomen (Wet zorglichplicht kinderarbeid.
12指示 2014/95/EU: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DE/TXT/PDF/?uri=CELEX:32014L0095&from=EN
13歐洲議會負責任商業行為工作小組,2020 年 4 月 29 日網路研討會。
14歐洲綠協議:https://ec.europa.eu/info/
15歐盟關於永續金融的公眾諮詢(諮詢截止日期為2020年7月15日):https://ec.europa.eu/info/consultations/finance-2020-sustainable-finance-strategy_en
16有關“分類法”和可持續金融技術工作組成果的更多信息,請訪問:https://ec.europa.eu/info/publications/sustainable-finance-technicalexpert-group_de
1 7德國聯邦政府永續金融諮詢委員會建議,中期報告-永續金融對2020年3月5日大轉型的重要性:https://sustainable-finance-beirat.de/en/publications/

筆記

以上文章原刊於德國產業期刊《QZ Qualität und Zuverlässigkeit》2020年9月刊。經出版商許可,在此轉載。

Author

Michael Wiedm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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