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或許還記得:2017年3月,德國聯邦議院通過了所謂的「報告義務」。除少數例外情況外,該法將歐盟指令2014/95/EU逐一轉化為德國國內法。在許多關於報告義務實施的評論和文章中,有一個重要面向至今仍未得到充分闡述:監事會的「審查義務」。本文將解釋這項義務的含義以及監事會如何履行該義務。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義務規定,具有公共利益且員工人數超過500人的公司應公佈在環境、社會和員工方面的資訊。此外,公司也必須報告其在尊重人權和打擊貪腐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受影響的公司須在2018年公佈2017財年所需的永續發展資訊。違規者最高可被處以 1000 萬歐元的罰款。

那麼,這和監事會有什麼關係呢?

首先:對內容進行第三方審查永續發展報告並非強制性要求。本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透過外部審計來提高報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即使是年度管理報告審計,也僅檢查永續發展資訊是否已揭露,而不檢查其是否正確完整。

然而,新法將責任賦予監事會:揭露永續發展資訊明確列入監事會的職責範圍(依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70條和第171條)。無論永續發展資訊是作為管理報告的一部分揭露,還是作為單獨的報告揭露,均適用此規定。永續發展報告相關資訊必須經過監事會審核。

挑戰

根據新法規,監事會必須審查以下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和適當性:永續發展報告這就給監事會帶來了挑戰,他們需要在很短的時間內熟悉指定的領域,以便能夠理解和評估有時非常複雜的問題。

為了能夠可信地核實披露的信息,監事會不僅要熟悉管理方式,還要深入了解數據收集流程,理解所採用的方法,並應對相關風險。例如,溫室氣體排放平衡的核實或反腐敗的法律要求,都需要監事會付出相當大的努力才能理解。

DQS如何為您提供協助

根據《股份公司法》(AktG)第111條第(2)款的修正案,監事會可以選擇委託外部審計師進行實質審計。透過將審計工作委託給外部審計師,監事會可以確保審計由合格且經驗豐富的專家執行。這不僅可以節省時間,還能確保審計工作符合國際標準。

DQS是一家獲得許可的報告審核服務提供者。

評估過程中,我們遵循國際標準,例如: AA1000 品質保證標準

我們的服務組合包括:

  • 永續發展報告的審核與核實(格里(德國永續發展準則、全球契約、AA1000 等)
  • 監事會的審計報告和保證聲明
  • 對非財務指標(二氧化碳平衡、能源消耗、水消耗、職業安全等)進行審核與核實
  • 準備檢查:分析報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作者

泰斯博士 威拉爾特

Thijs Willaert 博士是 DQS 的全球永續發展服務總監。他負責 DQS 的所有 ESG 服務組合。他的研究領域包括永續採購、人權盡職調查和 ESG 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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