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相關方的合規義務是核心議題之一。 ISO 14001這要求組織識別與環境因素、適用的法律義務和自願承擔的義務相關的風險和機會。考慮到高階管理人員對組織環境管理的有效實施和持續性負有全面責任,有效轉移義務的問題也成為實際執行要求的重點。
ISO 14001 中的約束性承諾-該標準要求什麼?
組織的約束性承諾包括法律承諾和其他承諾,具體如下: ISO 14001標準章節 6.1.3。法律義務與其他自我約束的義務之間沒有等級。
“‘具有約束力的義務’一詞取代了‘組織所承擔的法律義務和其他要求’一詞,其含義與‘具有約束力的義務’相同。”
識別具有約束力的承諾的基礎是對組織及其背景的理解。 (ISO 14001) (參見第四章)。為此,組織首先必須明確與組織宗旨相關的外部和內部問題。隨後,必須確定利害關係人及其對環境管理體系的具體需求和期望(即要求)。在此基礎上,公司應承擔的約束性義務即源自於這些要求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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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首先出現的問題是:對誰具有約束力,以及相應義務的內容是什麼?
在權衡風險和機會的框架內——這也是一個方面ISO 14001必須確定履行具有約束力的義務會帶來哪些機會,以及不履行這些義務會帶來哪些風險。
ISO 14001 - 法律及其他約束性義務
具有約束力的義務從根本上源自於成文法、口述法和創制法的三位一體,以及刑法和公法等法律領域。以下範例適用於德國。
成文法
以下各項可歸入成文法範疇,並按優先順序排列:與組織相關的歐洲法律領域(指令和法律條例)、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每項法律又細分為法律、條例和行政法規)、市政法規以及其他規則集,例如DIN法規。實際上,許多公司並未充分重視市政法規領域。這包括例如廢棄物處理法規、廢水處理法規、發展規劃等。
口述法律
成文法包括最終法院判決。然而,只有當公司是訴訟當事人(原告或被告)時,這些判決才對公司有直接約束力。否則,即使是最高層級的法院判決(例如聯邦最高法院、聯邦勞動法院、聯邦財政法院)也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因為憲法保障司法獨立。
創制法律
私人合約法
然而,就組織實踐和確保法律合規而言,了解最高法院的判例至關重要。雖然上述內容顯而易見,但在成文法領域,情況往往並非如此。首先,對於任何一家營運中的公司而言,合約法這一高度相關的面向都必須加以理解。
“無論是客戶關係、供應商關係、僱傭合約還是建築物和機械設備的租賃協議:合約每天都在簽訂、履行和終止。”
原則上,這些合約也以法律為依據-適用《德國民法典》(BGB)。然而,每一方當事人都可以自行決定合約的另一方。與誰簽訂合同,以及不與誰簽訂合同,均由每一方當事人自行決定。合約的具體內容也同樣如此。
在這方面,契約法也具有一定的自願效力,但這種效力在契約訂定後才生效。與法律不同,合約法的約束力僅在合約雙方之間產生。而對於法律或類似規定,適用範圍內的當事人,例如工廠經營者或廢棄物產生者,則受該法律約束並必須履行其規定的義務。
公共機關的個別決定(行政行為等)
除了上述私法範疇外,公法/行政法領域也存在約束力,其同樣基於法律或其他類似法律,但類似於合同,其約束力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僅對受讓人有效。這指的是行政行為。
例如,在德國,根據《行政程序法》(VwVfG),這是一項具有外部效力的公法領域個別案例法規。每項官方批准、後續命令和每一份繳費通知都屬於此類行政行為。這裡也存在著一定的自願性因素(畢竟,我並非必須建造房屋或建造需要許可證的工廠),但這在以下概念的脈絡下無關緊要: ISO 14001 。
自願承諾
與具有約束力的承諾不同,此處的約束力源自於相關公司的自願決定。例如,一項已發布的永續發展報告如果公司已對相關方承諾採取某些措施、行為或類似措施,則可能具有這種約束力。
本公司可隨時撤銷此承諾。關於這一點… ISO 14001此外,此類具有約束力的義務也可能源自於社會和道德標準。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每家公司都應該捫心自問,其當前的商業行為是否合法,但未必合乎正當性。
「強制性」是什麼意思?
在法律、法規等文件中,職責的承擔對象通常描述得較為抽象,例如:經營者、廢棄物產生者或用水者。然而,相關專業法規往往規定,最高管理階層有義務告知主管機關具體由誰承擔個人責任,以及如何確保這些責任得到履行(例如,德國的《商業和工業法》第52b條-公司組織架構通知)。在法院判決、行政行為和合約中,通常會明確規定具體針對誰。
應對風險和機會的措施
根據第六章「規劃」中對該子項的分配ISO 14001其中還包括子項 6.1.3“具有約束力的承諾”和 6.1.2“環境方面”,顯然這三個方面必須相互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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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識別重大環境因素的過程中,已經進行了實際的風險評估,從而決定它是否屬於重大環境因素。 ISO 14001只有將具有約束力的承諾所產生的義務和法律後果明確納入考量,才能實現這一目標。義務累積越多,發生不良法律後果的風險就越大,因此環境因素的重要性就越大。
ISO 14001:2015環境管理系統 - 要求及使用指南。
該標準可從以下途徑取得: ISO網站。
利害關係人的作用
相關方的風險評估也應以可證明的方式納入其中。否則,可能會高估或低估風險,從而錯誤地評估一個或多個環境因素的重要性。例如:
- 環境影響評估結果
- 當局指定保護區
- 污染物排放登記冊中的官方出版物
然而,如果不考慮環境標準規定的約束性義務,就無法對機會進行切合實際的評估。 ISO 14001 。
例如,自願實施一項正式的審批程序,讓公眾參與其中,包括當地居民、自然保護協會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可以顯著促進長期的信任建設,從而預防潛在的衝突。以這種方式獲得的批准(一種行政行為,見上文)對相關公眾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並為公司創造長期的保障。
從德國人的角度提供的實用建議
務必記錄許可證的所有主要和輔助條款,以及措施的製定和責任轉移。此外,還需建立有效的監控流程,確保資訊始終保持最新。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主管機關即使沒有收到申請,也可以定期就許可證發布後續命令,例如《德國工業和工業安全法》(BImSchG)第17條。對於某些設施,有時會進行年度官方合規性審計,以檢查業者是否履行了許可證義務,例如《德國工業和工業安全法》(BImSchG)第52a條或歐盟《廢棄物運輸條例》中的相應規定。在評估合規情況時,必須記錄其履行義務的頻率以及由此制定的措施。
結論:ISO 14001中的約束承諾
由於環境和氣候保護領域的法律義務具有交叉性,因此不應低估每個組織在 ISO 認證領域以及滿足相關立法者的管理要求方面所必須滿足的要求。
然而,對組織在該領域的紮實了解同時也是利用現有機會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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