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先釐清這究竟是什麼,以及它並非什麼。
因此我們直截了當地說:香港並無法定 GDP 證書,亦無法律規定必須委聘認證機構。任何向您聲稱相反的服務供應商,顯然並未仔細閱讀相關文件。
那麼,您為何還要委託我們?
因為《GDP 指引》本身已明確記載。該指引指出,WDL 持有人可考慮在品質管理系統(QMS)實施後,委託具備 PIC/S 或其他國際標準(如世界衛生組織)審計經驗的審計員進行外部審計,以確保核心要求均已涵蓋。
這並非我們的銷售話術,而是監管指引中明確指出的做法。
且該指引同樣明確劃定界線:以外部审核或監管审查取代自我稽查是不可接受的——儘管企業在評估自我稽查範圍時,可將外部專家進行的外部审核納入考量。
本服務致力於在合規界限內運作。我們並非取代企業的內部自我檢查,而是從第三方專業審查的角度,評估並驗證企業的自查體系是否符合監管機構的審核標準。
我們提供的服務
適用對象
為何「我們還有時間到2028年」是個錯誤的結論
我們的運作方式
為何選擇 DQS
常見問題
- DQS 認證能否滿足藥劑及毒藥管理局的要求?
不會——且任何第三方認證皆無法滿足此要求。合規性須由該委員會透過發牌條件及巡查予以確認。我們的角色是在巡查員發現之前,先找出合規缺口。
- 貴公司的稽核能否取代我們的自我檢查?
不行。《指引》明確規定,以外部稽核或監管檢查取代自我檢查是不可接受的。我們的稽核結果可作為您規劃自我檢查範圍的參考依據。
- 《良好分銷規範(GDP)指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身並非法例。其效力源自《藥劑及毒藥條例》(第 138 章)及《藥劑及毒藥規例》(第 138A 章),該等法例規定須持有牌照——而委員會將符合 GDP 要求列為發牌條件。從技術上來說並非法律;但在運作上卻是強制性的。
- 香港採用哪項標準?
PIC/S PE 011-1(藥劑製品 → 第一部分)及 PIC/S PI 047-1(活性成分 → 第二部分)。
- 我們已取得歐盟 GDP 認證——在香港是否也適用?
兩者雖有實質上的趨同,但文件內容並不完全相同。貴公司現有的系統雖已具備強大的先發優勢,仍需與《香港指引》進行對照分析,且香港的執法機制亦有所不同。我們可為您規劃差異評估。
- 我們僅經營化學試劑/染髮劑/工業化學品。
僅經營非醫用毒藥的貿易活動不在適用範圍內。「僅」這個詞起決定性作用——若您的產品範圍內包含任何藥品,即不適用此豁免。
- 這些文件是否已定稿?
尚未。諮詢期已於 2026 年 5 月 31 日結束;委員會將在考慮持份者意見後定案,暫定於 2026 年第三季頒布。措辭可能有所變更。我們會持續追蹤相關動態,並據此調整評估範圍。
稽查員會發現您未曾留意之處
請提供專案範圍,我們將誠實地告訴您目前的進度——即使答案是「比您想像的更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