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R 第 61(6)(b) 條有何改變?
對第 61 條的修正,將 WET 清單擴大到超出《醫療器材法規 (EU) 2017/745(MDR)》中原本已列舉的那些器材。 依據歐盟委員會的說明文字,新納入的技術係在實務中已證明為「既有成熟技術」的器材:其設計普遍、簡單且穩定,具備明確且廣為人知的安全性概況與臨床性能特徵,且其適應症或技術水準在長期以來變化不大。
擴大後的清單涵蓋更廣泛的器材類型,例如套管針、導管、餵食管、骨蠟、骨填充物、骨替代材料、牙科植體、矯正牙科裝置,以及其他既有的植入性技術。
對製造商而言,這表示在符合法規條件的前提下,更多植入性與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可以依賴既有臨床數據,而不必再進行新的臨床試驗。
重要聲明:並未免除臨床評估義務
即使某一器材已被納入擴大的第 61(6)(b) 條清單之中,製造商仍然必須依 MDR 要求去規劃、執行並完整紀錄臨床評估。 歐盟委員會的文字也明確指出,臨床評估仍須建基於「足夠的臨床資料」,並在有相關產品專用共通規範時,遵循其要求。
這樣的區分非常關鍵。 2026 年的修正確實降低了特定 WET 器材需要再做新臨床試驗的必要性,但並沒有降低對「完善且文件化充分的臨床評估策略」之期待。
對第 52(4) 條有何變化?
C(2026)1809 為特定 IIb 類植入性器材引入了平行的簡化措施。 修訂後的第 52(4) 條仍維持「每一項 IIb 類植入性醫療器材原則上都須接受技術文件評估」的一般規則,但擴大了得以例外處理的器材清單。 新增的清單包含:套管針、導管、餵食管、骨蠟、骨填充物、骨替代材料、骨幹中央定位器、骨幹封閉器、顯影標記、纖維結紮線、腭骨擴張器、骨釘、錨釘、脊椎後方固定系統、紡織編繩、牙科植體、矯正牙科裝置、牙科屏障膜、懸吊固定裝置以及束帶(cinches)等器材。
這代表對於上述列舉的 IIb 類植入性器材,指定機構不再需要像針對其他 IIb 類植入性器材那樣,逐一對每一個器材個別進行技術文件評估。 這確實可以在第 52 條所界定的符合性評鑑範圍內,減輕一定的監管負擔。
這對製造商為何重要?
整體來看,這兩項委任法規傳達出,MDR 對於「既有成熟技術」將採取更為「比例適當」的監管態度。 對部分器材而言,製造商可能同時受惠於兩項變更:一方面在第 61 條下可免除進行新臨床試驗的義務,另一方面在第 52 條下又可免除指定機構對每一件器材進行技術文件個別審查。 然而,這兩種豁免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概念,不應混為一談。
我們的觀點
這兩項委任法規是歐盟有意針對「安全性與性能表現已長期獲得驗證的技術」所做的精準調整,以使 MDR 的落實更符合比例原則。 對某些既有產品與標準治療器材而言,這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監管負擔。 同時,整體對於「證據、合理性說明以及監管控管」的要求並未降低。